(2015)嘉盐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国琴与周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琴,周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王国琴。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琴与被告周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敏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琴撤回对被告周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由原告王国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一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