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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国琴与周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琴,周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王国琴。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琴与被告周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敏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琴撤回对被告周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由原告王国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一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