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子涵与王伟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涵,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涵,男,2009年3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鑫(申请执行人之母),1991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伟,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子涵与被执行人王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2009)顺民初字第1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顺民初字第113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仁洋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