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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彧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