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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薛占强申请执行何玉良、杨淑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占强,何玉良,杨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薛占强,男,5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何玉良,男,54岁,汉族,现住河北省。被执行人杨淑珍,女,52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何玉良的妻子。本院在执行薛占强申请执行何玉良、杨淑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乌前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