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8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焦书轻、焦会轻等与曹亚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书轻,焦会轻,焦拾命,焦志明,闫会建,焦占秋,曹亚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24号原告焦书轻,农民。原告焦会轻。原告焦拾命。原告焦志明,农民。原告闫会建。原告焦占秋。委托代理人焦书轻,男,1964年8月2日生,安国市东崔章村人。委托代理人焦志明,男,1964年12月29日生,安国市东崔章村人。被告曹亚辉。委托代理人付彬。原告焦书轻、焦会轻、焦拾命、焦志明、闫会建、焦占秋与被告曹亚辉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焦书轻、焦志明及被告曹亚辉的委托代理人付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书轻、原告焦志明等诉称,1998年11月份被告曹亚辉找到原告焦书轻,让原告焦书轻给被告曹亚辉装修房屋,原告焦书轻又找到另外五名原告一起给被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六原告工资款共计6299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00年12月23日打下欠据,六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催要,被告今年推明年,明年又推后年,被迫无奈,原告只好求助于法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拖欠的工资6299元。被告曹亚辉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另外,即使原告持所谓的欠条起诉,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经审理查明,1998年秋天,六原告跟着被告曹亚辉在石家庄做外皮水沙石。后来,六原告不干了以后,工资并未结清。双方于1998年11月20日打下欠据一份,主要内容为:“欠六原告承刷石总面积610平方米×13元=7930元榐子总款909元零工8个×40=320+40总款7930+909+360=9199元,支1700元,9199-1700=7499元整六人支600元7499-600=6899元。”欠条背面:“转过来6899元-600元=6299元2000年12月23日曹亚辉”。庭审中,经双方举证、质证,被告代理人认为欠条有涂改,也有部分残缺,另外主张钱数也不对,对欠条不予认可。被告曹亚辉提供焦福科证明一份,证明此事已经解决清。经原告质证,其意见为,焦福科是被告的大舅哥,当时这事没解决起来,焦福科就不再管了,另外,该证据没有原件,不认可该证据。本院认为,六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剩余工资款6299元,并有被告打下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被告称的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此欠条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焦福科的证明,因是复印件,焦福科本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曹亚辉签字的欠据,因此,被告曹亚辉理应偿还拖欠六原告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被告曹亚辉偿还原告焦书轻、焦会轻、焦拾命、焦志明、闫会建、焦占秋工资款629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亚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进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