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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曹玖林、孙华芬与上海市闵行区红明一村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玖林,孙华芬,上海市闵行区红明一村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864号原告曹玖林,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孙华芬,女,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定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红明一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孙志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玖林、孙华芬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红明一村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玖林、孙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曹玖林、孙华芬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