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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吕某甲、吕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慧婷,女,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霍淑芳审 判 员  李保全人民陪审员  郝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令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