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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定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定红,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元阳县。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元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波,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子明,个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某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定红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被告人胡定红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9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重审期间,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证据出现变化,作出红某刑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对胡定红的指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杰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陈建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