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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凌永亮与郭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永亮,郭柱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凌永亮,居民。被告郭柱清,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永亮诉被告郭柱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凌永亮于2015年5月18日以自行处理纠纷更为适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柱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凌永亮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郭柱清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永亮撤回对被告郭柱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原告凌永亮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原告凌永亮承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