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终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广巨与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广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权、刘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巨。委托代理人管永华,阜宁县渠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广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陈广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上诉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