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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骆成高、蒋巧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成高,蒋巧云,骆立波,蒋以娟,卢兆宝,乔路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17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沭阳县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杨同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义杰,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盛磊,该支行职工。被告骆成高,农民。被告蒋巧云,农民。被告骆立波,农民。被告蒋以娟,农民。被告卢兆宝,农民。被告乔路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诉被告骆成高、蒋巧云、骆立波、蒋以娟、卢兆宝、乔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