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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松茂与吴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茂,吴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06-2号申请执行人王松茂,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吴正林,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休执字第0010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正林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947.28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正林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正林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7947.2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项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