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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滕娥与单宿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娥,单宿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11号原告:滕娥,女。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宿城,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郗荣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登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娥诉被告单宿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单宿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娥撤回对被告单宿城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