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贺光德等与童兴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光德,刘朝贵,易世清,童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贺光德,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申请执行人刘朝贵,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嘉明镇。申请执行人易世清,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嘉明镇。被执行人童兴荣,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童兴荣名下川EU82**号现代小轿车至泸县人民法院。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