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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陈金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陈金铰,林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组织代码证:609441375,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王益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力,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组织代码:145682348,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金铰。被执行人陈金铰。被执行人林兰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陈金铰、林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偿还案款100万元、截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期内利息9333.33元、复利16.33元以及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9333.3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利率分段计算: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28日止按年利率13.44%计算,2014年9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8%计算);若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工业区房产(权证号:0005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顺位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3310062013000258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以最高抵押金额1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陈金铰、林兰花对申请执行人行使上述抵押权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涉案债务在内,被执行人陈金铰、林兰花对其各自签订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总额均以20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3月17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三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3月11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碧山镇横塘村(权证号:00000162,最高额抵押于浦发瑞安支行329万元)、碧山镇工业区(权证号:00005902,最高额抵押于第一顺位工行瑞安支行3576万元,第二顺位农行瑞安支行1000万元,第三顺位浦发银行2000万元),被执行人陈金铰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横塘村(权证号:002652**)、城关安阳B区临街48幢1楼587号(权证号:00006026,最高额抵押于中信瑞安支行150万元),本院已另案查封上述房产,其余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3月17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3月19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金铰名下在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有61%股权(投资额:188万元)、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39%股权(投资额:3.94万元),被执行人林兰花名下在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有股权,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投资信息。本院根据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处厂房及机器设备,被执行人陈金铰名下在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金铰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横塘村房产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拍卖。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因另案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兴隆针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处厂房及机器设备,被执行人陈金铰名下在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评估拍卖,尚须一定时间。三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可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