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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某某等10人与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伍某某、胡某、吴某某、舒某、谢某、成某,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示(稿纸)拟稿单位拟稿人坂田法庭李琼玲拟稿时间2015年5月19日拟稿人意见请领导审批。庭长意见局长意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伍某某、胡某、吴某某、舒某、谢某、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等10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4)6-1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共计54499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倒闭,且本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为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三宗,分别是(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22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57号及第188号的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22号案件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存放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龙路坂田兴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某厂房内的一批办公、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拍卖,最终由刘某某以人民币3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将(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2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的受理费6130元、保全费1020元及公告费600元总共775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剩余款项28250元用于执行分配。因剩余执行款不足以清偿(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57号案工资款54499元、(2015)深龙坂执字第188号案工资款7517.24元,合计62016.24元,故参与本次执行分配按比例受偿,分配比例为(余款28250元-执行费374元)/62016.24元=44.95%。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4)6-1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