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四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黄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李XX,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退休医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航天北里4号楼2门102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35195212303063委托代理人刘X(原告女婿),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今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西南村7号楼3门61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906206036被告黄XX,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好手五金工具经营部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渌水道博林园1号楼3门4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301221712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65103-7负责人王X,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9月16日9时50分,被告黄XX驾驶牌照号为津MA61**号小客车行驶至河西区黄埔南路黄埔大厦门前倒车时,其车后部与原告李XX身体接触,造成原告李XX受伤及其怀中幼童(案外人刘子硕)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解放南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X无责任,案外人刘子硕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腰部、左膝挫伤。原告支付医疗费1490.20元,其中被告黄XX垫付500元。另查,被告黄X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MA61**号小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65.4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询,二被告表示同意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1490.20元(被告黄XX已付500元);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交通费200元;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XX承担;四、原告就本起交通事故纠纷今后不再向二被告主张任何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