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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关守库诉被告姜永涛、关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守库,姜永涛,关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45号原告:关守库,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被告:姜永涛,农民。现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被告:关红艳,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关守库诉被告姜永涛、关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守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永涛和关红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两被告因养鸡向原告购买粮食。两被告赊欠原告粮食款13760元。2012年5月16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粮食款13500元,并由被告姜永涛重新出具了欠据。经原告催要后两被告拒不给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给付利息。两被告均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两被告因养鸡向原告购买粮食。两被告共赊欠原告粮食款13760元,两被告于2010年10月7日出具了欠据。双方约定两个月内给付欠款,并约定利息,利率为月息2分。2012年5月16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粮食款13500元,并由被告姜永涛重新出具了欠据。该欠款两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两份。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赊欠原告购货款的事实,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两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购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购物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永涛和关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守库买卖欠款135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0月7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利率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永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