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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合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