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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坚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05号罪犯谢坚,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学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十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姚俊杰、蔡斌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谢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谢坚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谢坚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谢坚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刑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谢坚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