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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苏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长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长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江苏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婷婷,该公司员工。被告霍长高,居民。原告江苏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长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郭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巩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