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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钟建明诉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明,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钟建明,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钟建明与被告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建明以与被告罗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钟建明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