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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身份证号码×××6874。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某,女,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身份证号码×××4268。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均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审 判 员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邓飞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玮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