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媛、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锦润投资有限公司,徐媛,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桐城市鼎诚商贸有限公司,张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桐城市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文昌街道建设社区和平商城二期,组织机构代码:09076901-5。法定代表人:江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媛,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告: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和平路都乐楼。法定代表人:徐媛,总经理。被告:桐城市鼎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眠街道乌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向成。被告:张向成,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媛、桐城市中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桐城市鼎诚商贸有限公司、张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桐城市锦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锦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桐城市锦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