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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梁光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光闪,原系某公司员工。2014年6月4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16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8月23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9月1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光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光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光闪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5幢201室其暂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光闪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5幢201室其暂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梁光闪在张家港市塘桥镇镇北路可的超市附近欲向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5幢201室被告人梁光闪的暂住处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26.7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光闪多次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光闪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也没有收景某的钱。经审理查明:1.2014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光闪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其暂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光闪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其暂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梁光闪在张家港市塘桥镇镇北路可的超市附近欲向景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塘桥新村5幢201室被告人梁光闪的暂住处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26.7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景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4年9月初一天晚上,其打电话给梁光闪找他买冰毒,后其到梁光闪的暂住处拿的冰毒,给了他几百元,他给了其一小袋冰毒,估计0.5克左右的样子,其从里面倒了一点出来,在梁光闪那里吸了几口之后就拿着买到的冰毒离开的。9月11日左右一天晚上,其事先联系好梁光闪之后到他家里去向他买的冰毒,给了他500元钱,买了差不多0.5克冰毒。最后一次就是带民警抓梁光闪那次,其在电话里没有讲多少毒品,之前买过,梁光闪知道其买500元钱的冰毒。其辨认出梁光闪。2、证人赵某的证言:塘桥新村5幢201室的房子其和梁光闪住了六年了,2014年他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两次。3、证人姚某的证言:塘桥新村5幢201室的房子是梁光闪和赵某两个人住的。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收缴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梁光闪身上查获冰毒0.6克,从被告人梁光闪住处共查获冰毒26.7克,冰毒已依法收缴。5、录像光盘:证实抓捕被告人梁光闪及对其住处搜查的经过。6、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7、物证鉴定书:经鉴定,扣押的白色结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014年9月16日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景某吸毒,景某交代其所吸食的冰毒系从一名叫梁光闪的男子那里购买所得,并表示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梁光闪,后景某打电话给梁光闪向其购买冰毒并约好在塘桥梁光闪住处的可的超市对面的路口交易,21时30分许,在景某的指认下,民警在本市塘桥镇镇北路可的超市对面马路边抓获了梁光闪,并当场在其左侧裤子口袋里查处一包冰毒,后在其暂住处搜查出冰毒等。9、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梁光闪的身份概况及劣迹情况。10、被告人梁光闪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有一次,景某到其在塘桥的住处来,给了其几百元钱,具体多少忘记了,其给了他一小袋冰毒,当时他倒了点出来,在其家和其一起吸了一点,之后就拿着剩下的冰毒走掉了。到了9月11日,他又到其家里来,给了其1400元,其中900元是之前帮忙充游戏费用的钱,其给了他大概0.5克冰毒,他拿着就走了。9月16日下午,景某问其有没有东西,其知道他说的是冰毒,后来晚上景某和其约在其家楼下的可的超市门口拿冰毒,其带着一小袋冰毒到超市门口等景某,结果突然来了两个警察,找到了其准备的冰毒,后来又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其辨认出景某及相关地点。关于被告人梁光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梁光闪以往的供述及证人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梁光闪贩卖冰毒给景某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梁光闪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光闪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光闪有吸毒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光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璐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冰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