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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诉被告许士彪、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许士彪,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李振,住涿州市。被告许士彪,住涿州市。被告张磊,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许士彪、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许士彪在服刑期间不便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振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