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诉被告许士彪、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许士彪,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李振,住涿州市。被告许士彪,住涿州市。被告张磊,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许士彪、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许士彪在服刑期间不便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振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