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剑敏与王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剑敏,王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周剑敏。委托代理人:江轮权,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徐春雷,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剑敏与被告王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剑敏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