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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长存与徐来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存,徐来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李长存。委托代理人于根洋,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来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存诉被告徐来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存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存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1元,原告负担61元。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