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长存与徐来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存,徐来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李长存。委托代理人于根洋,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来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存诉被告徐来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存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存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1元,原告负担61元。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