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五,王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王小五,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王友柱,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五与被告王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五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