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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应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永军,张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应永军,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张义涛,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应永军申请执行张义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义涛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义涛在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良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