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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50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2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三次在本���“二胖”宾馆容留宁某吸毒。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在其所住的本区“二胖”宾馆打电话给宁某,要求购买300元冰毒。随后宁某赶至“二胖”宾馆姚某某所住的房间,在宾馆房间内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姚某某,姚某某给其200元,二人在房间内将冰毒吸食。2、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电话联系宁某要求购买冰毒,宁某赶至“二胖”宾馆姚某某所住的房间,在房间内姚某某购买了260元的冰毒,后二人在房间内将冰毒吸食。3、2014年2月的一天,宁某在姚某某所住的“二胖”宾馆房间玩,姚某某向其索要冰毒吸食,宁某随后掏出冰毒用自带的吸毒工具二人轮流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宁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抓捕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