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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赖文光与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赖文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国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文光。委托代理人谢炳泉,广东课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文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其寄送案件受理相关通知,上诉人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拒绝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龙岩市振邦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忠代理审判员  孙晓岚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秀英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