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念碑分社与李中华、周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念碑分社,李中华,周传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念碑分社。负责人赖万全被执行人李中华,男,生于1954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周传蓉,女,生于1955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念碑分社与被执行人李中华、周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念碑分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中华、周传蓉银行存款13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江油市中坝镇解放下街青龙小区1栋1楼20-1号商业用房1间;三、如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李中华、周传蓉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念碑分社承担。本案收保全费11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湫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