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天俊与广饶县棉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俊,广饶县棉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李天俊。被告广饶县棉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继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俊诉被告广饶县棉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李天俊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