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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华良与何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良,何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赵华良,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国富,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良与何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华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华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赵华良负担。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逯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