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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丛华珍审判员  李志胜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