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XX与陈XX与陈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陈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杨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被告陈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被告陈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陈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洪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09时0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2014年11月19日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经人介绍订婚,约定彩礼300000元,当天过礼60000元,2014年11月25日举行婚礼前过彩礼200000元,其余40000元给出具的欠条。两次过彩礼都是被告陈XX接的钱,并在彩礼单上签字。2015年2月23日杨XX与陈XX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婚约。按《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而且260000元的彩礼支出导致原告方生活困难。现诉至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款2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XX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如男方解除婚约,女方不予返还彩礼;如女方解除婚约,全数退回彩礼,本案系原告提出的分手。就本案事实部分,对于介绍人介绍婚姻的经过及被告收到原告彩礼钱的事实没有异议。现在说明一点,被告陈XX已经怀孕。被告陈XX未出庭,未提出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杨X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彩礼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交付彩礼的数额及实际情况。被告陈XX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二、李XX及崔XX二人的证言一份,用以证明彩礼单上的杨亮即本案的原告杨XX。被告陈XX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陈X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彩色多普勒超生诊断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XX在与原告同居期间已怀孕。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认可被告陈XX在与原告同居期间怀孕的事实,如果孩子出生,愿意承担抚养责任。被告陈XX未出庭,未提出书面证据,亦未提出质证意见。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9日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经人介绍订婚,约定彩礼300000元,还约定如男方解除婚约,女方不予返还彩礼;如女方解除婚约,全数退回彩礼。介绍当天原告过彩礼60000元,2014年11月25日举行婚礼仪式前又过彩礼200000元,其余40000元原告出具了欠条。两次过彩礼都是被告陈XX接的钱,并在彩礼单上签字。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因原告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23日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以支出260000元的彩礼导致原告方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款2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经人介绍相识,虽进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虽然有彩礼的书面约定,但此约定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效力本院不予认可,被告陈XX应返还依婚约收取的彩礼。被告陈XX收到原告260000元彩礼后,同居生活期间被告陈XX买家具、电视及给原告买戒指,支出10000元,现家具、电视、戒指均由原告使用,故被告负有返还彩礼款250000元的义务。被告陈XX虽未出庭应诉,但庭审出示的证据及被告陈XX的自认足以认定被告陈XX负有返还彩礼款250000元的义务。被告陈XX系被告陈XX的父亲,替被告陈XX收取了以上彩礼款,故被告陈XX对以上彩礼款负有连带返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杨XX彩礼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此笔费用由原告承担94元,被告承担2356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波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