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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洪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