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李某。被告:胡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洪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