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王某甲一家因山地征占问题,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三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在经济补偿方面存在纠纷,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2014年7月底开始,被害人王某甲数次到三丰公司厂区内,坐在毛料仓东侧运料道路上,阻止厂区内运矿车辆通行。被告人李某系三丰公司装载机司机,负责选厂进料口供料及毛料仓部位的低品矿清理工作。2014年8月1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甲再次步行进入三丰公司厂区毛料仓东侧运料道路上截车,当时被告人李某驾驶厦工953型装载机由供料场到毛料仓进行低品矿清理工作,当行驶至被害人王某甲截车位置时,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没有观察路面情况,致使在毛料仓东侧路中间截道的被害人王某甲被装载机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异议;二、被害人王某甲具有严重过错;三、被害人死后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高额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甲一家因山地征占问题,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三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在经济补偿方面存在纠纷,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2014年7月底开始,被害人王某甲数次到三丰公司厂区内,坐在毛料仓东侧运料道路上,阻止厂区内运矿车辆通行。被告人李某系三丰公司装载机司机,负责选厂进料口供料及毛料仓部位的低品矿清理工作。2014年8月1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甲再次步行进入三丰公司厂区毛料仓东侧运料道路上截车,当时被告人李某驾驶厦工953型装载机由供料场到毛料仓进行低品矿清理工作,当行驶至被害人王某甲截车位置时,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没有观察路面情况,致使在毛料仓东侧路中间截道的被害人王某甲被装载机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与宽城三丰矿业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已获得赔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现场及痕迹、物证提取的相关情况;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凌晨5点左右,警卫冯某某及生产班长郭某甲分别向其汇报有一位老太太死在料场运料的路上了。其让冯某某和郭某甲到现场查看,查看后确定人已经死亡,其向副总李群利汇报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证实出事的地点在矿上料场甩废的地方,这老太太前几次截道都是在这个地点。李某和陈某某均是其公司的装载机司机,按理应该他们两个都在班上。死亡的老太太和他儿子截道的理由是公司料场现在拉料的这条路占用了他家的土地,没有给他们土地补偿;5、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凌晨4点20分左右从车间出来时看见经常来矿上截车的老太太从磅房那边走了上来,走过A2号拉料车继续向上走。大概5点多其想上厕所从车间出来时,看见那个老太太在废料堆边上躺着,没敢靠近,跑去张某某宿舍向他汇报了这件事;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凌晨4点30左右,其开车去三丰矿业出料仓拉毛,在出料口接毛时,看见那个老太太已经走到磅房了,在其接料时那个老太太已经走过其车,到她以前截道的地方了。早晨六点多钟,其开车去拉毛时,听说有人被轧死了;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和李某一个班,李某是晚上8点多到的厂子,其是9点多到的厂子。其到的时候李某已经在场子里干活了,其在山下出料的地方开着装载机厦工956铲了两下料,就开着去山上的料厂,干了10多分钟,把车停在料厂里和李某聊天,其说其媳妇要生孩子了,这几天照顾媳妇太累,这要再上一宿班多累啊,然后李某就让其一会去李某的轿车里睡会。大概12点半,其出完料后把装载机厦956停在了出料的地方,走着去了山上的料厂,去李某的车里睡觉。其去睡觉的时候,李某在料场的装载机厦工953里。其一直睡到早上5点多,班长郭某甲打电话说出事了,让其从山上下来,在走到出料的地方其看见道上躺着一个人;8、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三丰矿业的保安。半夜2点半其在厂区里转了一圈,之后就睡觉了,凌晨5点钟左右,其和郭某甲从屋里往外走,看见一个人在地上躺着,当走到离王某甲两米远时看见她脑袋都瘪了,之后就找到带班领导张某某,张某某就报警了。听同事说王某甲这个星期连着截两天了,有时候她坐在出料口旁边的道中间,有时候躺在道中间;9、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三丰矿业化验室上班。早上大概5点半左右,过磅员李月春到化验室说矿上截道的老太太被撞死了。截道的老太太之前去截过几次道,几次都是在同一个地点;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早上5点钟左右时,郭某甲来磅房找其,说截道的那位老太太又来了,在道上躺着呢,一动不动。后其和郭某甲还有一个看场子的,到现场后看见这位老太太在地上躺着,旁边都是血,脑袋都扁了。8月9日上班时,看见这位老太太还在道上坐着,到了晚上8点钟左右下雨的时候才走。在这之前这位老太太也来过,也是在这个地方截的道。听说她截道的理由是这个地方有她们家的土地;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每次截道都是在选厂废料口旁拐弯处往下一点的道中间,王某甲前几次都是坐着,8月9日下午5点多钟其看见王某甲躺在道中间,截着往山上拉料的大车。听说截道是因为山地的事;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8月9日下午6点多钟其看见死者来截道着。死者之前也去矿上料场甩废的地方截过几次道,截道都是在同一个地点,截道的目的索要征占她家土地的补偿;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内容,2004年其组建了京城十一选厂,后来改名为三丰矿业,占了蒋某甲、王某乙和蒋某乙三家的山地,给了蒋某甲家1500元钱补偿,钱是经一个叫李某某的给的。把铁矿卖给京城集团后,到十多天前,蒋某甲媳妇就去截道,说是占他们家山地没给钱。截道的事解决过两次,最终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又经乡里的领导多次解决,也没有什么结果。案发当天凌晨四点半左右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其知道蒋某甲媳妇出事的;1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家经营三丰矿业时蒋某甲家人没有去截过道,将铁矿卖给京城集团后,到十多天前,蒋某甲媳妇就去三丰矿业截道,说是占他们家山地矿上没给钱。蒋小松去三丰矿业截道时,其去处理过一次,其和蒋小松没说好,后来动起手打起来了;1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实,李某具有特种设备资格证书;17、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1号(装载机右后轮轮胎花纹沟槽内血迹)、2号(现场血泊血)检材上血迹为王某甲所留;18、协议书、收条、证明等证实,宽城三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合计85万元;1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到案过程;2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8月9日晚8点其接班,跟其一班的陈某某晚上9点左右才来上的班,他来的时候956车在下边毛料仓,出完毛料后,陈某某就把956也开到上边料场,两台车一起供料。把料仓供满后,二人聊天,陈某某说让其这一宿受点累多干点,他媳妇要生小孩,忙活一天实在顶不住了,其说行并让陈某某到其轿车里睡觉。凌晨3点多的时候其开953到毛料仓出毛料,当时956停在毛料仓边上,大概十几分钟就出完了,其就把953开到上边料场继续送料。到凌晨4点多,其开着953第二趟下来出毛料,这次其发现956停着的地方有点碍事,就把953停在毛料仓边上的道上了,车头朝下,车尾朝上边的料场,没熄火,随后就开的956出的毛料。第二次出毛料也就用了十来分钟,出完毛料后其就把956停在毛料堆边上,随后开953倒上料场继续送料,往料场倒车的过程中没有感觉有啥异常的。到早上5点20分左右,送料的料车一直没往料厂送料,其看料快供不上了,就步行下来打算看看磅房有没有送料车,下来时就发现道上躺着的是一个人,其没敢仔细再看,就跑到矿部。并称8月9日前那些天那个老太太去截道,一般都是上午八、九点去,下午不确定几点走,都是白天截车,晚上不去。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装载机作业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疏忽大意,致一人被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的损失已获得全部赔偿,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经过社区调查,被告人具有帮教条件,综合本案案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