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调确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斌、曹玉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斌,曹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调确字第00012号申请人:郭斌,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曹玉坤,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郭斌与申请人曹玉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斌、曹玉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8日经固镇县杨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郭斌于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曹玉坤欠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逾期未偿还,郭斌自愿承担借款40000元的10%的违约金;二、曹玉坤不得在协议还款期间任意增加借款与利息之外的费用,不得损害郭斌的利益;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及杨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现本院依法确认第一项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