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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组织机构代码72999807-1。被执行人: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142063-5。法定代表人:林游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终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计振东书记员 计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