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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甘国远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国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62号罪犯甘国远,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1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国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甘国远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国远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甘国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国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