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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波盗窃罪,余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69号罪犯余波,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余波退赔赃物折价款并追缴其赃款共计人民币1901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违规于2013年5月8日路遇民警不按要求避让扣1分,2014年12月因在生产中出现质量问题不如实报告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11.8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