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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卢××与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收取66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