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卢××与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收取66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