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颜志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颜志伟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54号罪犯颜志伟,男,1990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志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30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代理检察员黄霖德,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颜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1.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 顺 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