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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4层408室。法定代表人陈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柳,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佰瑞琪大厦A座2001室(第20层)。法定代表人姚雪雪,社长。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中智公司)因与上诉人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花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6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智公司与百花洲出版社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智公司与百花洲出版社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五角,由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八十三元,由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八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周丽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梦玲书 记 员 赵延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