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余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出生地某省某市,户籍地为某省某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伙同同案人曹某(已判刑)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号的“×××酒行”档口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12日,曹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2时许,余某在上址被抓获。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结伙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伙同同案人曹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号的“×××酒行”档口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12日,曹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2时许,余某在上址被抓获。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余某患有××为由对其予以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人曹某、黄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33张单据原件,租赁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余某系初犯、偶犯,且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余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邝健欣人民陪审员 麦逸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