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陈馨仪诉上海尚高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25号申请人:陈馨仪。被申请人:上海尚高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佳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馨仪诉被申请人上海尚高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高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馨仪诉称:尚高公司同意对装修进行返工,返工中途,由于尚高公司的装修工人安排不过来,尚高公司提出可以由陈馨仪寻找其他方进行后续返工,费用由尚高公司承担的建议,但尚高公司隐瞒了装修工程返工的事实及证据,并对装修返工的事实全盘否认。尚高公司整改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给陈馨仪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陈馨仪为此准备了手机视频,但仲裁庭拒绝接受该证据。仲裁庭未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检测,也未认定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系偏袒尚高公司的不公裁决。据此,申请人陈馨仪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850号裁决。被申请人尚高公司辩称:双方在施工中有结算,陈馨仪提出有12个没有施工的项目,尚高公司就向仲裁员一一针对性地进行了陈述。仲裁庭按照12个未施工项目全部进行了扣除。仲裁员不存在徇私舞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尚高公司依据2014年1月20日与陈馨仪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尚高公司要求陈馨仪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26,466.9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赔偿停工、窝工损失4,500元,支付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赔偿金4,500元,解除合同违约金6,150元。陈馨仪辩称:同意解除合同,陈馨仪未违约,是尚高公司施工不规范,严重影响工期。尚高公司提供的《决算书》中有12个项目没有施工,有一些项目需要返工,有一些数量与预算不符,陈馨仪有权拒付工程款。陈馨仪提出反请求如下:1、尚高公司支付延期赔偿款6,000元;2、支付延误工期的间接损失费(房租)11,200元;3、支付返工直接损失9,188元、间接损失2,000元(购买返工材料车费、油费)。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陈馨仪提出的12个未施工项目所涉金额应予剔除。其余项目,陈馨仪认为受尚高公司误导、质量不合格、施工数量与预算不符,因陈馨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仍应按《决算书》上的价目计算。根据陈馨仪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系尚高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工期延误。陈馨仪已经入住装修房,施工项目不可能再作鉴定。故对陈馨仪的反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庭遂于2015年3月18日裁决:一、准予解除尚高公司与陈馨仪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陈馨仪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尚高公司支付工程款21,326.40元。三、尚高公司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陈馨仪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五、本请求仲裁费5,796元(已由尚高公司预缴),由尚高公司承担2,096元,由陈馨仪承担3,700元。陈馨仪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尚高公司支付3,700元。反请求仲裁费4,469元,由陈馨仪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陈馨仪主张尚高公司隐瞒了装修返工及返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但陈馨仪作为事实的主张方和事件的亲历方,具备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条件,此并非尚高公司可以隐瞒的事实和证据范畴。陈馨仪有关当庭提供了视频,但仲裁庭未予接受的主张,在仲裁庭审书面记录中并无相应记录,本院无从认定。关于房屋质量检测,仲裁庭在裁决理由部分已经阐述了未予实施的理由。申请人陈馨仪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馨仪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85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陈馨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英审 判 员 任明艳代理审判员 杨 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