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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根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根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46号罪犯陈根金,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根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98151.2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以(2007)闽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对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根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78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至5月因正确履行应急组成员职责累计奖2.5分。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得达标分20.8分。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履行民事赔偿1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根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27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