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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徒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苏L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广园路东延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三山派出所东侧路口左转弯时,由于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而与步某某驾驶的由东往西直行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步某某与其本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步某某、姚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步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无异议,并得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步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姚某某的文证资料审查意见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的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姚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关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愿意做好对其的监管帮教工作,故被告人姚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进审 判 员  周珏宇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显坤 来源:百度搜索“”